晚秋
晚秋发表于 2014-7-8 14: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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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晚秋 于 2014-7-8 14:48 编辑

村医生存隐忧:患者死亡 村医赔偿20万健康界 2014-07-07


作者:徐毓才


对于陕西省山阳县某村卫生室村医王某来讲,6月30日可以算得上最苦逼的一天。


当天15时许,中午饭后,王医生接到一位村民的电话,迅速巴拉完碗里的几口饭,带着三个吊瓶和一些药品骑着摩托车就出诊了。


风风火火感到大约10里外的患者家,按照以往的惯例,询问过病情,将吊瓶给患者配好挂上。不到两分钟,患者自诉,“好像上头了,头晕”。很快,患者就从椅子上溜到地上,不醒人事。村医立即给予静脉推注地塞米松,行心肺复苏,结果无力回天。


事发后,患者家属立即向GA部门报案。驻地派出所迅速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同时向县GA局报告。乡镇卫生院迅速赶赴现场初步了解情况,然后向县卫生局报告。在镇ZF主导下,村委会组织干部调查、调处,县ZF各部门也参与其中。


在纠纷调解中,患者家属一度要求赔偿71万。经过两天两夜的艰苦努力,医患双方于7月2日下午达成协议,由村医一次性赔偿患方20万元。


乡村医疗纠纷处理的中国困境


然而,这两天两夜并不平静,患者家属、村医、ZF部门都参与调解。事件处理过程,再次折射出中国乡村医疗纠纷处理的困境。


患者家属行为很复杂。


死亡患者45岁左右,留下两位年近古稀的老人,四个年龄尚小的孩子,最小的甚至还不到3岁。毫无疑问,家庭重担未来都将压在死亡患者将近40岁的妻子身上,甚至是老人身上。


因此,患者家属一度要求索赔71万元‍‍。‍赔偿诉求包括四项:一个3岁小孩抚养至18岁,费用15万;四个孩子上大学36万,父母赡养15万,丧葬费5万。


颇为无奈的是,患者家属明确不想走正式的法律途径,希望尽快“私了”。在“宁死不打官司”的社会现实下,法律程序不仅“麻烦”且存有不可预知的风险,患者和患者家属往往都不想走法律程序。


因此,在事故责任并未明确的情况下,家属披麻戴孝到ZF部门“**”,实际上给ZF部门施加压力。


村医则很无奈。作为农村居民健康“守门人”,村医面对朝夕相处的父老乡亲,不出诊,亲情难却;上门服务,风险太大,往往处在两难境地。发生在6月30日的悲剧,其实是村医群体的无奈。


遭遇医患纠纷,大医院的医生至少还有单位可以依靠。但是,村医就没有如此“幸运”,他们不仅收入低于城镇大医院医院,而且还没有单位可以依靠。由于村医年收入在两三万元左右,一次大额索赔就可能让势单力孤的村医“破产”。


此次事件中,山阳村医王医生就遭遇到类似尴尬。患者家属不依不饶,尸检和医疗责任鉴定无法进行。法律程序无法展开,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赔偿却已经“确定无疑”。


与村医一样尴尬的是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原本有医患纠纷处境的经验,也具有较为权威的专业判断。但是,由于卫生部门、卫生室都姓“卫”,患方并不认为卫生部门能够“公平”、“中立”。在此次的事件中,卫生行政部门实际上被患者家属“攻击”,被放在当事人位置。


地方ZF往往只能“和稀泥”。他们虽然积极参与,但是对于专业性极强“医疗纠纷”接触很少,担心好心办坏事。因此,ZF介入缺乏深度,不敢发力。以村委会来说,他们的优势是对医患双方情况十分熟悉,但也面临“熟人不好说硬话”的尴尬。


在ZF部门“努力协调”下,最后的解决方案竟然是:村医赔偿20万,但是由ZF帮助村医办理“扶贫贷款”。


一次具体的医疗纠纷就此结束了,处理的思路、方法、结果都没有任何新意。但是,各方无疑都有不满。患者家属一方失去了亲人,对赔偿结果可能并不满意,未来还有可能遭致村民怨恨。村医出于谨慎,肯定会谨慎选择出诊,村民看病就不会再像从前那样方便。ZF则可能因为和稀泥式解决方案,或多或少丧失自己的公信力。


至于村医,损失的何止是20万元。而且,这一案例不是一位村医的悲惨遭遇,而是当代村医的共同命运。


徐毓才点评:破解乡村医患纠纷的两条路径


第一,建立适应村卫生室良性发展的规范


因为历史原因和客观原因,我国的医疗服务体系呈现出明显的层级性,越到基层,越到偏远山区,医疗服务质量越低。如果片面用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来评判各个层级的医疗行为,其实是有失公允的。仅以村医医疗文书为例,就可见一斑。


《侵权责任法》第58条对“医疗侵权损害”的“过错推定”有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这条可以看出,医疗文书对于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何等重要。然而多少年来,在村卫生室必须书写哪些医疗文书这个关键问题上,卫生行政部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当村卫生室出现医患纠纷,需要要进行医疗鉴定时,村医也不清楚应该提供哪些书证。


即使刚刚出台的《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也仅仅规定,“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九条虽然对村卫生室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进行细化,但是并未谈到医疗文书。


在业务管理方面上,《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也只规定“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而这些条款都是泛泛而谈,村卫生室的医疗文书的书写缺少具体规定。在具体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村卫生室也只能依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书写管理办法》等执行。然而,这些规范显然更适应于医院,在村卫生室执行其实很难。


因此,当前不仅要制定《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更要制定一个保护村卫生室能够生存下去的规则。


第二,医疗纠纷调处能力亟待提高


因为非诉讼渠道方便、快捷、成本小,医患纠纷“私了”是国际通行做法。即使在法治比较健全的西方国家,很多医患纠纷还是通过非诉讼渠道解决的。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三种渠道解决,第一种就是“私了”。


但是,“私了”也应满足基本前提,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原则,对医疗行为责任的基本认同一致,坚持依法处理。


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很多参与医患纠纷调处的部门、人员对这些并不清楚,总以为调解就是无原则的要价还价,而不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因此,调解往往变成了“漫天要价”、“讨价还价”。交易只会让收入有限的村医遭遇尴尬。


鉴于医患纠纷频发,暴力伤医不断,愈演愈烈,医患纠纷处理复杂,专业性强,近年来,国家一直在着力推进相对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各地也在积极探索建立独立的医调委。没有建立医调委的地方,也建立了由政法委牵头,信访、法院、司法、GA、卫生以及乡镇ZF等组成的医患纠纷调处组织。但从根本上讲,医患纠纷的处理必须纳入法治轨道,海南数年前率先探索建立医患纠纷专门法庭。


从现实情况看,不管采取什么办法,坚持走依法调处都是永远应该坚持的,不查清死因、不分清责任,坚决不能赔,必须迅速遏制“和稀泥式”处理办法;同时,积极加快立医疗鉴定的法制化进程。


(健康界本文作者为陕西省山阳县卫生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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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知秋162
一叶知秋162发表于 2014-7-9 09:5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可怕了 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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雒茂利
雒茂利发表于 2014-7-11 11: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迅速遏制“和稀泥式”处理办法;同时,积极加快立医疗鉴定的法制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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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医秦
乡医秦发表于 2014-7-12 10:29:30 | 显示全部楼层
痛定思痛,这篇文章写出了我们作为基层医生的心里话,事情没有到谁头上,谁不知道什么滋味,我们如果在ZF还没有出台什么相关政策之前,对自己的医疗行为不加以规范或少有粗心造成的过错,损失是无法估计的,个人感觉,如果我们把医院的那套方法拿来,费点时间,让患者签字,我们就是多印点相关文件而已,象手术签字,麻醉签字,做胃镜什么的都签字,我们也来个输液、出诊这些文件,把相关内容写出来,在输液或出诊前让患者家属签字,万一有什么事情我们有证据,或许能减少或避免我们的损失。当然,自身的医术和责任是重要的一项。一点感触,不当不妥不到之处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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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wegou1
awegou1发表于 2015-1-12 09:0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要顶,楼主的头像还是不错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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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张涛
安徽-张涛发表于 2015-1-27 15:32: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如果我们把医院的那套方法拿来,费点时间,让患者签字,我们就是多印点相关文件而已,象手术签字,麻醉签字,做胃镜什么的都签字,我们也来个输液、出诊这些文件,把相关内容写出来,在输液或出诊前让患者家属签字,万一有什么事情我们有证据,或许能减少或避免我们的损失。当然,自身的医术和责任是重要的一项。一点感触,不当不妥不到之处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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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阳秋水
夕阳秋水发表于 2015-5-11 09:28:2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后觉得后脖颈发凉,乡村医生是高风险职业,一片药让患者吃下去,一滴液进入患者体内都可能有预料不到情况发生,该你倒霉的时候是躲不过的。
谨慎吧!治不好只能说你医术低,治死了就是塌天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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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uih
zyuih发表于 2015-7-24 08:4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事不能做,人无伤虎意,虎有吃人心。曾经做好事,反被病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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