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3年3月,李某因下腹疼痛入住被告某医院治疗,于4月3日在全麻下行阑尾切除术。术后李某感觉右大腿内侧及膝盖处皮肤有些麻木,伸膝障碍,屈膝正常。4月15日,原告在另一医院行肌电图检查,报告意见:考虑右侧股N完全性损害。4月24日原告在全麻下行股神经吻合术,神经移植术。出院诊断:右股神经损伤(完全断裂缺损)。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被告在手术过程中,未能充分分离粘连组织及阑尾周围组织,致使切断原告股神经。经鉴定,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过失,该过失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
女子因阑尾脓肿住院治疗,后在手术过程中,医生不慎切断对方股神经。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决被告某医院担责70%,赔偿原告李某148956.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