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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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远发表于 2008-3-29 22:07:1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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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1、什么是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医疗过错、侵权与赔偿纠纷。

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指医患双方就具体医疗事件是否构成事故、应否赔偿、怎样赔偿产生的纠纷。

其他医疗纠纷包括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纠纷、医学会不予鉴定的医疗纠纷。

2、什么是医疗赔偿纠纷案件?

指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受理和处理的医疗纠纷。

3、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4、什么是医疗事故鉴定?

又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指法定鉴定组织(医学会)按照法定程序受理、调查、组织专家鉴定组、分析讨论、表决、得出专门性结论、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的活动。

5、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规定有什么变化?

由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改为社会组织——医学会组织鉴定。

6、医疗事故鉴定的特点?

突出特点包括法定性(程序法定、效力法定)、证据价值待定性(诉讼过程中)。

7、医疗事故鉴定的作用?

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

8、医疗事故鉴定的费用?

各地的费用标准不一样。每件一般在3000-4000元。

9、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据意义?

诉讼中,是证据的一种。行政处理中是关键证据。

10、医疗事故鉴定是否当然成为诉讼的证据?

否。

11、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否法院受理医疗赔偿案件的前提?

以前是,现在不是。

12、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13、人民法院支持患者哪些项目的赔偿请求?

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参照上述范围,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案件还包括死亡补偿费——一般为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14、患者应怎样看待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由参加鉴定的专家投票决定结论,专家的主观判断的多数决定了鉴定结果;它是社会组织作出的;它不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必然证据。

15、患者应否积极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区别不同情况,造成残疾的,应当申请;造成死亡的,不要申请。

16、到人民法院起诉后是否还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可以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委托。

17、可否在起诉的同时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

人民法院受理后,医学会不再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鉴定、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处理医疗纠纷。

18、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赔偿与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在解决途径上有什么区别?

除协商解决外,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赔偿患者应尽量选择诉讼;造成患者残疾的应选择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鉴定不构成事故的及时起诉。

19、患者在医疗赔偿诉讼中怎样把握自己胜诉趋势?

在证明损害结果、医疗关系的基础上提供医疗机构过错的证据。

20、解决医疗纠纷的三大途径:

协商、行政处理、诉讼。

21、医疗纠纷可否“私了”?“私了”协议有无法律约束力?

可以。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证明违反自愿原则、违背真实意思表示。

22、如何行使患者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产生的概念,在医疗纠纷中有特殊性。诉讼中,应以举证责任的分配为主。

23、医疗纠纷赔偿的数额

当前全国各地有明显差异。

24、法院怎样对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5、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一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从诉讼的角度考虑,没有必要申请再次鉴定。

26、鉴定不属于事故,医院有多大的调解赔偿权限?

没有。

27、如何对待病历?

病历是重要的证据。患方应及时复制病历。但避免抢夺病历。

28、医院或者医生涂改、销毁病历怎么办?

寻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帮助。

30、患者可以复制哪些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31、医疗纠纷诉讼请律师代理应注意哪些事项?

尽早咨询,建议到律师事务所(区别于其他服务所)找执业律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行为将产生不可挽回的影响。


**六种情况不属于医疗纠纷**
尽管不少医患纠纷源自院方原因导致的医疗事故,但是患方也应该清楚,有6种状况并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应对此做无理的纠缠。
第一,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即: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可按照医疗操作规范采取紧急救治措施。
第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所谓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医疗意外的发生是难以预料的,医护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是医护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防范和避免的。医护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无法预见可能会产生的病员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
第三,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的。
第四,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由于病人对医疗行为不理解,不按医嘱服药或私自服药,个别患者出于某种动机和目的,不真实反映病状,不接受医护人员的合理治疗措施,过早地增加活动,术后过早进餐,私自外出等,由于患方引起的这些原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责任,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第五,经患者同意,对患者实行试验性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在许多科研、教学医院,经常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等在病人身上试用,但试用必须按试验性的有关规定进行,必须说明使用的目的及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或副作用,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协议书。患者签字同意进行试验诊疗,发生不良后果的,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第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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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步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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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步小雨发表于 2008-3-29 23:10:57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主,谢谢提供,我们也确实应该多学习一些,复习一些这方面的知识。现在的形式紧迫压人,大部分的朋友们都整天的提心吊胆的过日子不容易呀,能放犯一些,小心一些,注意一些好。愿我们的基层朋友们事事顺心,平平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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