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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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远发表于 2008-3-30 21:44:1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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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在现在的中国还是一个法律上的“弱势群体”。我想以下几方面是很明显的表现。

  首先是医生的工作时间安排。要保证医院在节假日期间及夜间的正常运转,常有大批的医务人员在非正常上班时间在岗,然而他们得到了法律规定的报酬吗?在我所在的科室,医院付给我们的每月值班补助总额为240元左右,每天至少2名医生值24小时班,这样平均每24小时班每人4元,而且不分周未与平时。国家法定节日期间(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的值班补助为每24小时每人20元,无论是节假日还是平时的值班,通常得不到相应的补休,更不用说除了值班外,医生还常常要不分节假日的根据患者病情的需要延长工作时间。 我不想重复国家劳动法的规定,因为已经有太多的地方提到它,当然除了对医务人员方面。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我们医院工作的临时护工们平时每天的护理费为35元,国家法定节日期间的护理费则为105元。

  看来医生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要不然怎么都不能用劳动法来规范他们呢?

  其次,医护人员,尤其是外科医生和手术室的护士,在对病人(包括患有各种各样传染性疾病的病人)的操作中经常被刀划伤或针扎伤,但这样的伤害从来不被视为工伤,他们若想保护自己,还需自费接种相关的疫苗。

  再有,现在流行的医护人员挨打骂事件,不管我们的医院是否真的开展“砸人泄愤”服务,是不是也应该定为工伤呢?

  法律规定医院和医务人员不得因患者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而贻误其救治,但却无视许多医院每年的患者欠费与逃费达数百万之巨的现实。这些费用谁来支付?法律没规定。反正是要从医务人员的收入里扣出一部分的。

  《执业医师法》对于医生而言是一部几乎“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法律,据说在征询医师意见时,很多人对之表示反对。在《医师法》出台后,关于医疗的相关法律和文件便接踵而至,我以为,这些法律文件多只是官人们在媒体及舆论的鼓躁下早熟的作品,一则,它们本身是不完善的,再则它们的完全实施需要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持。在这样的条件下,它们若不能实施,就会如我们已有的很多法律一样有其名无其实,从而亵渎法律的尊严;如果强制实施,它们将使业已不正常的医患关系更加困难。 中国在还没有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未得到贯彻执行、疾病预防与控制基本处于无功能状态、人民健康保障体系极不健全的时候,就已经有了一系列规范医生和医疗服务的法律,反映了一种卫生部门无能,医务人员受气的病理社会状态。

  在高等法院举行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立法的座谈会时,一位同是院士和政协委员的医学界前辈出席了座谈会。当法律专家们大谈如何加重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院和医生的处罚时,这们位前辈终于忍无可忍的“教育”了他们:“你们知道你们高等法院的院长在今年人大会上自报的全国法院系统的错案率是多少吗?……25%……。医务人员要是以这样的比例误治,那病患将会怎样?”这席话又能怎样?我们已经有太多的人习惯于在自己还不干不净的时候指责别人不讲卫生。

  2001年8月,首都的法律界及医疗卫生界的专家、学者会聚一堂,就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问题举行专题座谈。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研究室的一位何姓专家认为,知情同意权包括两项权利,即知情权和同意权,它们各自有其内涵和外延。知情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权利,同意权是合同中的权利。知情权和同意权都建立在同一个基础上,就是要承认医患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从法律上讲,医生是服务者,患者就是消费者,医患关系应受《消法》调整。知情权是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同意权就是《合同法》中讲的承诺权。患者到医院挂号看病,医疗合同就成立了。

  不知您是否同意这席话的观点,但在我看来,它反映了我们的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外行管内行。行外的“专家”们经过“深奥”的比较,很容易的就把问题简单明白化了。这样的专家,哪天给动物立个刑法:在求偶的斗争中,伤同类者判监禁,杀同类者判死刑……我也不会感到奇怪。我不知道当时在座的卫生界的专家们是怎么能听进去这番话的,如果他们不是实在不知道怎么驳斥他,就一定是不屑理他。

  举证责任倒置是去年开始实施的又一项颇具影响的医疗方面的法规,有人说,举证责任倒置是与国际社会接轨之举,且不说国际社会是否都是这样做的(这常常是一些官人的口头禅,不管事实是否如此),最近联合国的统计表明中国公民的保健水平处于约190个国家的第144位,为什么不先把这个接上轨,为什么不首先或同时把医生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与国际社会接轨?

  说到医生与法,除了上述的法律专家,还要提的就是律师了。

  我的朋友曾经给一位欲就几年前患者用大剂量激素治疗后出现股骨头坏死并发症起诉医院的家属及其随行律师提供咨询,那位律师理直气壮的说:“我的当事人去医院的时候虽患病在身,但也四肢健全,医生没有告知我们用激素会出现这样导致下肢伤残的并发症,没有征得我们的同意就用了药,这是不能接受的,我完全有信心打赢官司……”朋友听了气不打一处出,只是在心里暗骂:你懂个屁!

  我听罢,却又是一阵心酸。我不知道律师是不是都这样,但应该不在少数。他们完全不懂得其中的道理,却敢信誓旦旦的带着人去打官司。医生治疗中出了意外要遭人告,出了医疗事故甚至要定罪,而人家,你看看人家!什么都不懂就敢带人打官司,准备不足、辩论失败输了官司照样没事,钱也不少拿。有谁拿消费者权益法来规范他们吗?

  在医疗官司中,医患双方都没有赢家,只有一类人总是立于不败之地,那就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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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步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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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步小雨发表于 2008-3-30 22:37:16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辛苦,很现实的事实,医疗界的悲哀,白衣天使的伤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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