橘井泉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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橘井泉香发表于 2008-4-3 21:03:5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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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护士输液致患者死亡能否构成犯罪







  成某是某医院的退休护士。退休以后,成某时常被邻居和朋友等熟人邀请到家里为患者实施静脉输液。为安全起见,成某每次输液都严格按照医生的处方进行,一次收费2元~3元,低于当地一些小诊所的价格。
  2008年1月,成某受一邻居之托,为其70岁的老父亲进行双黄连、磷霉素钠和地塞米松药物静脉输液。不想,在第二次输液约10分钟时,患者突然出现抽搐。成某迅速拔出针头对其进行抢救,然后紧急送往医院。但患者终因抢救无效死亡。邻居将成某举报到GA机关,理由是成某静脉输液处置不当导致患者死亡。GA机关的司法鉴定结论为:患者系磷霉素钠与双黄连所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对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实施输液是非法行医行为,造成患者死亡的后果,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了非法行医罪。另一种则认为,患者死亡与成某非法行医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其行为构不成非法行医罪。
  从我国《刑法》第336条对非法行医罪的规定来看,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并且是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的行为。成某虽然曾经是医院的护士,但在退休后没有继续办理护士的执业资格,其行为是非法行医不该有什么异议。但是,能否认定其行为是“情节严重的”情形吗?笔者认为不能。因为,成某本身具备护士的技术水平和资格,只不过是执业资格不合法,同那些本来就不具备医生或护士水平的非法行医者,还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另外,据司法鉴定结论看,患者死于药物过敏性休克。这说明患者死亡与成某的输液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种情形在正规医院里也会发生。这也就是说,成某的非法行医行为不能认为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的地步。
  笔者认为,成某非法行医导致的不良后果,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程度,尚未构成非法行医罪。但由于其行为显然违反了医疗行政管理法规,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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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步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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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步小雨发表于 2008-4-3 21:33:01 | 只看该作者
对与这个事情来说,我个人的认为是,的看这个输液的药品是谁的,如果说是患者本人自己家里的,这个成护士的责任应该很轻,它属于帮忙引起的过失,如果说是成护士的,她就属于非法行医,因为她无权从事这项活动,这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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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yi
3
shenyi发表于 2008-4-3 21:51:40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楼 的帖子

应当给于处罚,在没有抢救条件的前提下从事治疗行为,护士执业超出注册范围,都是属于违反医疗执业管理法的,再说她是收取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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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生
4
梁生发表于 2008-4-3 23:02:38 | 只看该作者
按情理我们很同情这个护士. 但按法律程序我赞同漫雨朋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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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生
5
梁生发表于 2008-4-3 23:04:39 | 只看该作者
赞同2楼漫步小雨朋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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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痛心
6
为民痛心发表于 2008-4-3 23:47:58 | 只看该作者
我很同情,但我们的每一步治疗都要依据法律法规、诊疗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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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
7
无为发表于 2008-4-4 12:39:03 | 只看该作者
2元~3元是不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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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林春暖
8
杏林春暖发表于 2008-4-4 15:20:49 | 只看该作者
刑法336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造成就诊着死亡的,处10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3年一下有期徒刑,
这个护士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至少可以达到情节严重,但是民事部分没有告知,可能是和解了,仅仅是行政处罚不是这么简单的,法律是无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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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
9
总理发表于 2008-4-5 13:17:34 | 只看该作者
我同意上一楼的说发,无论什么原因,至少一样那个护士没有行医资格,法律是无情的,这也告诉那些没有行医资格的人,做什么 事也要守法,即使是助人为乐,这也对那些没有取得行医资格的卫生室敲个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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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衣护花者
10
白衣护花者发表于 2008-4-7 16:19:16 | 只看该作者
做自己该做的事,不然等待你的后果就不是你眼前的小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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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oxue
11
diaoxue发表于 2008-4-7 23:22:01 | 只看该作者
在医疗纠纷日益增多的今天,作为医务工作者我们更应该谨慎行事,为别人更为自己多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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