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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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远发表于 2008-4-8 21:54:5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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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救死扶伤是我们都知道的一个道理,并且是医生们必须遵守的一个医德,一个好的医生往往在这方面做的相当到位,可是当救死扶伤与法律法规发生了冲突之后又该选择哪一个呢?这是摆在了医生面前的一道难题,也是值得我们去共同探讨的一个话题。

我们都知道如今国家是鼓励大家见义勇为的,并且各地都有《见义勇为法规条例》,可见人们对这方面还是相当重视的,那么救死扶伤为何会在一些情况下会遭遇冷落呢?本来是一件造福于民的事情为何法律法规却不容他呢?难道说真有这样的安例发生?看看下面这段案例之后我们再接着讨论:

2005年6月8日,产妇阮怀莲在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医院做完剖腹产手术后,出现子宫大出血,需紧急输血。当时,医院没有储存AB型血,寻找义务献血者又未果,东川区人民医院谭忠能院长在电话征得区卫生局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同意主治医生卢新华义务献血200毫升,使阮怀莲转危为安。对卢医生的义举,患者及其家属感激不已,医院准备表彰她,卢医生婉言谢绝了。

  然而,8月15日,该医院接到省卫厅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医院无采供血许可证,采供血行为系违法行为,责令该医院立即整改,并处以6万元罚款。

看了上面的案例我想任何人都知道医院的作法是没有错误的,根据我国《献血法》规定,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该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卫生部有一个三项统一原则规定:医疗机构在具备3个条件时可以采集血液。

看到这些我想这个省卫生厅的处罚的合理性就值得推敲,因为想想看当时的情况下如果医院不采取紧急措施,我想两条人命可能就此消失,如果当时的院长只是机械性地执行那个什么鸟规定,而忽视了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那我想肯定是不对的,因为想想看当活生生的人进入医院接受治疗,结果就因为医院没有血液可输,而又不采取紧急措施来采血,那医院估计就不能称之为医院,而应该变称为“杀人院”。

通过这个案例说明了一个道理,那就是如今的很多法规已经到了不可不改的地步,同时也从中可以看出一些人在对法规的理解上太机械化,应该说是犯了教条主作风,这种情况的出现倒是值得我们警惕。象这种人估计只懂得熟读各种法规,也许法律有这样那样的规定,他可能在执法时只会教条性地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可是他却忘记了国家现在提倡在执法时能更多地人性化,这说明什么?我的理解就是在执法的时候并不是说可以执人情法,而是要在执行时能够最大限度地考虑当时所在的情况下,如果能最人性化地去执法,这就给这些执法者提出了一个新课题。

而同时也对那些救死扶伤的医生们说一句,你们受委屈了,从那个案例中也可以看出法规中也有规定可以应急采血,对于这一点我想应该就是某些人在执法理解偏差,给你们这些应该受到表扬嘉奖的医生却糊涂地加以处罚。现在真正要改的是那些已经与当前时代发展显得格格不入的法律法规,而不是什么救死扶伤的医德,这个医德何时都不应有动摇,只有坚持这一理念才可能会出现一个让人尊重的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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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步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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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步小雨发表于 2008-4-9 10:03:28 | 只看该作者
楼主辛苦了,谢谢提供。这都是些现实的问题。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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