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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秘传皮肤瘙痒过敏外用秘方
华惠诊所 2015-4-6 08:40
皮肤瘙痒过敏外用秘方:扑尔敏注射液30mg、地塞米松注射液30mg、西咪替丁注射液0.6mg、山莨菪碱注射液10mg、庆大16万、75%酒精20ml混匀、然后加入碘伏5ml摇匀,再加入1g冰片,至于棕色玻璃瓶中密封备用。使用时,取适量涂抹即可。次方适用于一切皮肤瘙痒及过敏,很快痊愈。效果极佳,无不应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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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原创] 慢性直肠炎
华惠诊所 2015-4-5 10:55
患者 男性 65岁,每天凌晨4 5点腹隐隐作痛,去大便一次,便溏。如此症状十余年,结肠镜检:直肠炎。这些年也看过很多医生,中西医以及中西药都用过,唯独效果不佳,患者为此甚是苦恼,以前也找我看过也没奏效。这次来是拿别的药,患者又提起来这件事了,问我还有没有好的方法。窃思:时间这么久了也应该用过很多的药,一般的肯定不行。既然是炎症就免不了用抗生素,突然间想到了利福平。于是我就用下面的方法给这个患者试了试,距现在已有20多天,效果不错(时间推迟到7点左右,也无腹痛现象了,大便基本成形)。特发出来供大家参考,如有不妥之处还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本帖隐藏的内容利福平一粒,西咪替丁注射液0.4g加入替硝唑液100ml, 灌肠 ,每晚一次,灌肠完毕后保持左侧卧位30分钟。我用了7天
个人分类: 消化系|0 个评论
分享 [封闭疗法] 654-2注射液治疗腱鞘囊肿--良效
华惠诊所 2015-4-5 10:24
治疗方法;患部常规消毒,用2毫升注射器抽取654-2注射液10毫克,针头穿透囊壁,药液注入囊腔内,拔针后按压3-5分钟,无需包扎。 疗效;据临床30余例腱鞘囊肿病人疗效观察,一般3-7天囊肿逐渐变小,消失。注药后部分病人出现短暂口干,面红,患处轻微热痛,酸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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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丹参注射液的八大临床新用途
qaz123wsl 2013-12-14 13:01
丹参注射液能降低血压、增加冠脉流量、减慢心率、缩短实验性心肌缺血持续时间,具有抑制血小板聚集及抗凝作用,可减轻急性心肌梗死所引起的病变,防治过敏性紫癜,对皮肤真菌有抑制作用。近年来的实践证明,丹参注射液还有下列临床用途: 1. 丹参注射液治疗慢性肝病 在制定中药处方基础上加丹参30~60克,疗效大大高于对照组,且疗效随疗程延长而提高。用丹参注射液静滴具有良好的降低转氨酶、胆红素及迅速促进肝细胞再生、炎症消退、坏死组织吸收等作用。 2. 丹参注射液辅治恶性肿瘤 国外学者采用丹参—Cop方案治疗恶性淋巴瘤。患者血浆纤维蛋白原治疗后较治疗前明显下降,揭示丹参的促纤溶作用是其抗肿瘤作用的重要机制之一。对食管、贲门癌患者根治术后并用丹参注射液,有改善肿瘤术后微循环和阻止术后血粘度上升的作用。 3. 丹参注射液治慢性肾功能衰竭 有人用丹参注射液静滴治疗21例慢性肾功能衰竭,95%以上的患者出现症状改善、食欲和体力增加,恶心呕吐消失,尿量增多,尿素氮等生化指标均改善。 4. 丹参注射液治病毒性心肌炎 与能量合剂、维生素C合用治疗小儿急性病毒性心肌炎,可明显提高疗效,缩短病程。 5. 丹参注射液治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在西医常规治疗下另以丹参注射液静脉点滴,在控制病情、提高血氧分压、降低血粘度等方面均优于单纯西医治疗,且能增加右心每搏输出量,增强右室心肌收缩力,降低右心负荷,且血液流变学均有改善。 6. 丹参注射液治疗脑血管意外 丹参注射液可增加脑血流量,改善脑循环,故对脑血栓、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属于中医“中风”范畴的疾病有治疗作用。还可防治脑组织因缺血所出现的缺氧性脑损害和脑水肿。一般于发病7天内使用丹参注射液。 7. 丹参注射液治冠心病、心绞痛 应用大剂量丹参注射液不仅可改善患者的症状、体征,还可使心电图S-T段、T波明显恢复,无过敏及不良反应。用丹参注射液后血流速度明显增加,从而改善心肌组织供血、供氧、缓解心绞痛症状,症状改善率为81.8%。 8. 丹参注射液用于传染病治疗 丹参注射液能调节免疫,预防和治疗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因而能辅助治疗流行性出血热、伤寒等传染病。临床实践表明,静滴应用丹参注射液可使大多数患者顺利度过休克期和少尿期。极少并发症,病死率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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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参麦注射液的临床应用
qaz123wsl 2013-12-14 12:48
参麦注射液的临床应用 参麦注射液是根据中医方剂参麦饮的处方组成,将红参、麦冬经加工、提取、精制而制成的中药注射液, 参麦注射液主要成分有人参皂甙、麦冬皂甙、麦冬黄酮及微量人参多糖和麦冬多糖等。由于 参麦注射液疗效确切、不良反应较少等特点,受到了临床医师的广泛关注。随着对参麦注射液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对它的了解更加全面, 参麦注射液的临床应用范围在不断拓宽。 参麦注射液在冠心病、病毒性心肌炎、肺心病、休克等方面的用途已有诸多报道,现参考近年文献,对参麦注射液在其它方面新的临床应用进行总结,以供临床参考。 1 参麦注射液用于心血管疾病的治疗 1.1 参麦注射液用于心律失常的治疗 现代药理研究证明,人参皂甙能够通过中枢神经系统(特别是大脑皮层),对心肌传导功能产生制约与调节作用。麦冬总皂甙也可有效地对抗由氧仿、肾上腺素、乌头碱等所致的心律失常,使过速心律失常的心电图转复窦律。冯氏 用参麦注射液加异搏定治疗室上性心动过速50例,结果治疗组在复律疗效、复律时间以及不良反应发生率上均优于对照组。 1.2 参麦注射液用于充血性心力衰竭的治疗 充血性心力衰竭的主要临床表现是“充血”,充血的后果导致心排血量低下,不足以维持全身代谢需要,从而导致神经激素系统激活,引起外周阻力血管收缩,心脏后负荷增加,收缩期室壁应力升高;同时也引起容量血管收缩、水钠潴留等,导致前负荷与舒张期室壁应力的升高,使心排血量进一步下降,这种恶性循环使心力衰竭进一步恶化。参麦注射液能够扩张冠状动脉以增加其血流量,改善心肌血供;增加交感神经的张力,使植物神经对心肌的调节趋于平衡;抑制心肌细胞Na+ -K+ -ATP酶的活性,影响Na+ -K+ 和Na+ -Ca2+ 交换,使Ca2+ 内流增加,增强心肌收缩力和传导性,使心肌功能改善;抑制缺血再灌注损伤产生的心肌细胞膜中的蛋白激酶的活性,保护缺血的心肌。故该药可用于充血性心力衰竭的治疗。第五俊祥等用参麦注射液治疗充血性心力衰竭176例,结果在改善心功能,降低心率、心胸比及左室舒张末内径等方面作用明显。 1.3 参麦注射液用于高血压和低血压的治疗 参麦注射液中的人参皂甙可促进心肌细胞对葡萄糖的摄取利用,增加能量供应,降低缺氧时心肌乳酸的含量,影响血管的舒缩功能,对血压具有良好的双向调节作用,同时麦冬皂甙也有明显加强心肌收缩力,改善心脏血液动力学,保护正常心肌细胞,扩张血管的作用。临床将本品用于治疗低血压病的报道较多,但也有用于治疗高血压取得较好效果的报道。 1.4 参麦注射液用于心肌梗死的治疗 参麦注射液能改善冠状动脉血 流量,减少心肌耗氧量,提高心肌抗缺氧能力,抑制缺血再灌注损伤,同时,它还能促进纤维蛋白的溶解,降低红细胞聚集,加强血液流动性,阻止血液凝固,从而缩减心肌梗死范围,故可用于心肌梗死的治疗。近期黄爱君用参麦注射液治疗急性心肌梗死32例,并进行了相关报道。 2 参麦注射液用于肿瘤的治疗 研究表明,参麦注射液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发挥其抗肿瘤作用。 2.1 参麦注射液细胞毒作用 参麦注射液可使肿瘤细胞内出现明显的细胞器减少,胞质空化,线粒体肿胀,嵴消失或伴有线粒体膜破坏,粗面内质网扩张,少数视野肿瘤周围大量中性粒细胞浸润等现象,提示参麦注射液通过参与细胞质内事件等抑制肿瘤细胞生长。 2.2 参麦注射液抑制血管生成及抗转移作用 对于快速增殖、多灶性分布、异质性生长的转移瘤,防止其转移是降低死亡率的重要途径之一。研究表明,原发性肿瘤的生长和转移都依赖于即在血管的新生血管的生成,以及从宿主基质中建立的自身血液供应系统,且血管生成的增强强度和肿瘤转移能力呈正相关。肿瘤细胞也可以分泌多种促内皮细胞生长因子促进内皮细胞增殖和迁移,从而促进新生血管生成。参麦注射液能直接作用于内皮细胞,显着抑制其增殖与游走。同时,参麦注射液在较低的剂量下即可显着抑制内皮细胞迁移,抗迁移能力明显大于抗增殖能力。参麦注射液对其它内皮起源的细胞和肿瘤细胞增殖的直接抑制效果不明显,但能显着抑制肿瘤条件培养液促进的内皮细胞增殖作用。由此可见,参麦注射液对内皮细胞具有选择性抑制作用,是一种特异性内皮细胞生长抑制剂,提示参麦注射液具有抑制血管生成的作用。 2.3 参麦注射液其它作用 研究认为,参麦注射液能够促进自然杀伤细胞的活性,诱导干扰素和白介素生成,提高T细胞和巨噬细胞的功能,刺激抗体的生成,增加化疗药物在肿瘤细胞中的浓度,增加放、化疗对肿瘤细胞的敏感性,从而提高对肿瘤放、化疗的治疗效果。同时,参麦注射液可促进骨髓核酸和蛋白质的生物合成和代谢,增加骨髓细胞的分裂增殖能力,显着降低肿瘤患者放、化疗的骨髓抑制作用,并可增加前列腺素的合成与释放,减轻消化道不良反应症状。周义先 用参麦注射液配合化疗治疗恶性肿瘤14例,通过比较认为,参麦注射液配合化疗治疗恶性肿瘤疗效有所提高,副作用减轻,体力恢复较快,生活质量提高。 3 参麦注射液用于急性脑梗死的治疗 急性脑梗死时,由于血流中断,缺血中心区脑组织完全缺血缺氧,很快发生不可逆坏死。而半暗带及周边带是坏死灶和正常组织的移行区,由于侧枝循环的存在,尚可得到一定的血流供应。但因血流供应不足和内环境的改变,神经细胞发生不同程度的损伤。随时间和治疗的不同,半暗带的神经细胞呈现两种发展趋势:缺血时间延长或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性治疗,则缺血细胞发生凋亡,直至坏死,使梗死面积进一步扩大;如果在缺血早期及时合理地使用神经细胞保护药物,增加神经细胞耐缺血缺氧及对抗毒性病理产物侵袭的能力,则能有效地抑制细胞凋亡并可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早期凋亡神经细胞发生逆转,减轻脑损伤。近年来研究表明,参麦注射液中的人参皂甙能减少缺血组织的能量代谢和超微结构损伤,避免细胞内溶酶释放和脂质过氧化物增多。麦冬皂苷可增强缺氧状态下糖的有氧代谢、三羧酸循环及氧化磷酸化,使缺氧组织中糖原明显升高,乳酸明显降低,从而改善细胞内的能量缺乏及细胞的缺氧状态。而氧化应激和能量代谢障碍均是导致神经细胞凋亡和坏死的重要原因。张东涛等用参麦注射液治疗急性脑梗死患者43例,经过对治疗前后凝血酶原时间、纤维蛋白原、血小板黏附率及血脂等生化指标的对比分析,认为参麦注射液对急性脑梗死患者有较好的治疗效果。 4 参麦注射液用于慢性阻塞性肺病的治疗 慢性阻塞性肺病是以气流阻塞为特征的慢性支气管炎和(或)肺气肿的统称,是一种临床常见病。大多数病例最初的原发病是慢性气管炎、支气管炎,在长期的反复发作中逐步加重。由于在慢性发展过程中长期缺氧和代偿性红细胞增多,血液黏稠度增高,使得肺动脉收缩、肺动脉压升高与右心负担加重,导致肺瘀血加重,影响气体弥散而造成进一步缺氧,从而形成了缺氧-瘀血-更缺氧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由于身体免疫力低下,反复的支气管感染造成分泌液增多,气道阻塞甚至痉挛收缩,引起通气量下降,严重时引起二氧化碳潴留,使病情进一步加重。若不及时救治,可发生各种并发症危及患者生命。参麦注射液能显着改善慢性阻塞性肺病患者的缺氧及二氧化碳潴留状态,可使T辅助细胞(CD4)增加及免疫调节指数(CD4 /CD8)升高,增强患者的细胞免疫功能,增强机体抵抗力,提高临床治疗的有效率。姜明全等 用参麦注射液治疗36例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期患者,通过对治疗前后血液氧分压、二氧化碳分压、T细胞亚群变化情况的对比分析,结果治疗组疗效明显优于对照组。 5 参麦注射液用于眩晕的治疗 眩晕是常见的临床症状,其常见的病因有内分泌紊乱、高血压、贫血、脑动脉硬化、心血管病变、内耳性眩晕、神经衰弱、脑部疾患、脑肿瘤等。但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很多患者查不到原因。这些不明原因的眩晕,大多是由于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引起脑血氧量降低所致,为非器质性病变。参麦注射液能够增加交感神经的张力,加强心肌收缩力,增加心输出量,扩张外周血管,降低血液黏度,提高血氧量,从而改善组织器官和脑 的血供,缓解眩晕症状。庞忠等用阿托品联用参麦注射液治疗眩晕患者98例,总有效率97.96%,显着高于对照组。 6 参麦注射液用于糖尿病的治疗 糖尿病不但有微循环障碍,且血液流变学指数也有不同程度异常。其中,血液高凝状态是微血管病变形成和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糖尿病患者由于血液黏度增高,导致血液在微血管中的流动减慢,引起血管壁损伤,促使微血管病变和动脉粥样硬化的发生。参麦注射液可改善心功能,增加全身血流量,改善血液循环,从而使全身缺血、缺氧状态得到改善。同时,参麦注射液能够纠正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改善植物神经对全身大、中、小及微血管的调节,使血液在各组织器官间的分配更趋合理。此外,参麦注射液尚可降低血黏度,改变血液流变性,改善微循环;清除血管壁脂质,减少癜痕形成;提高超氧化物岐化酶的活性,清除过多氧自由基等,从而缓解糖尿病的各种症状,延缓并发症的发生。赵玉等用参麦注射液治疗Ⅱ型糖尿病27例,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治疗效果。 虽然参麦注射液临床用途广泛,毒副作用较小,但在使用过程中有发生过敏性休克的报道。望在使用 参麦注射液时还要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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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清开灵的皮试方法
qaz123wsl 2013-12-14 11:43
清开灵的皮试方法,清开灵必须皮试。粉针剂、水针都有皮试标准。   受试者注射前均进行皮试。皮试的方法:注射用清开灵(冻干)每支固体含量200mg,用生理盐水5ml稀释,抽0.1ml稀释至1ml,再抽0.1ml稀释至1ml,皮试液的浓度为0.4mg/ml,皮内注射0.02~0.05ml。皮内注射20分钟后观察:如见注射处出现红晕硬块,并且红晕硬块直径大于1cm或红晕硬块周围有伪足、痒感,视为皮试阳性。必要时应以生理盐水在另一前臂做对照试验。 清开灵注射液(10ml/支),取0.1ml,加注射用水1.9稀释组成皮试液。 清开灵注射液比清开灵分针皮试阳性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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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几种常用中药注射剂的配伍
qaz123wsl 2013-12-14 11:42
在临床工作中,不同种类药物的配伍使用越来越多,但许多新药的配伍在《静脉药物配伍禁忌表》中不能查到。特别是中药注射剂在输液中的稳定性及与其他药物的配伍变化是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的关键,应引起重视。川芎素(阿魏酸钠)、双黄连、清开灵、葛根素(普乐林)、红花、灯盏花素、穿琥宁等注射剂在4种输液(10%葡萄糖注射液、5%葡萄糖注射液、葡萄糖氯化钠素、0.9%氯化钠注射液)中基本无变化,可以配伍。 1双黄连粉针剂 不宜与含钾盐的复方葡萄糖注射液(A)、复方氯化钠注射液(B),因与A配伍时黄芩苷、连翘苷含量明显降低。与B配伍时不溶性微粒剧增。在0.9%氯化钠注射液中可与地塞米松磷酸液、头孢噻肟钠粉针配伍,但与阿米卡星配伍会产生沉淀,与氨苄西林钠粉针配伍时颜色加深,故不宜配伍。 2清开灵注射液 加入林格液、平衡液中24h内,pH值及吸收度无变化,且温度影响不大。溶于0.9%氯化钠注射液中微粒数明显少于10%葡萄液,建议使用清开灵输液时应选择0.9%氯化钠注射液。 3葛根素注射液 在平衡液中4h内其含量保持稳定,可以配伍。与三磷酸腺苷(ATP)、辅酶A、三氮唑核苷配伍时,pH值有显著改变;与维生素B6、西米替丁、庆大霉素在阿米卡星、红霉素、能量合剂粉针、地塞米松、肌苷、维生素C配伍无变化。 4红花注射液 加入平衡液、右旋糖酐-20葡萄糖注射液中24h中,紫外吸收光谱、pH值无明显变化,微粒数略有增加,但符合药典规定。在室温17℃~23℃时24h,内外观无变化,在模拟夏季高温(38±1)℃时6h内外观无变化,但24h配伍液明显浑浊,提示夏季高温时宜现配现用。 5灯盏花注射液 在平衡液中,外观、pH值无明显变化,微粒数符合规定,含量及紫外吸收光谱无变化。与甘露醇混合后4~6h有少量悬浮白色沉淀析出,振摇后能溶解,可配伍。与血塞通注射液在0.9%氯化钠注射液配伍3h内,两药无明显物理及化学变化,配伍较稳定。 6穿琥宁注射液 在林格液中8h内,pH值、外观、含量及紫外线吸收光谱均无显著改变。在5%葡萄糖注射液或0.9%氯化钠注射液中,与庆大霉素、阿米卡星、环丙沙星、氧氟沙星配伍可产生沉淀,不宜配伍;维生素C、维生素B6、ATP、辅酶A、胞二磷胆碱、氨茶碱、地塞米松、利巴韦林、双黄连、青霉素钠、氨苄西林钠、红霉素、头孢唑啉钠、头孢哌酮钠、头孢曲松钠、头孢呋辛钠可配伍。 7 复方丹参注射液 与10%葡萄糖注射液、5%葡萄糖注射液、0.9%氯化钠注射液配伍6h内无变化,但与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配伍时,外观由无色澄明变为淡黄色至黄色,pH值降低,紫外吸收图谱形状无变化但含量偏高,故不宜配伍。与右旋糖酐-40葡萄糖注射液配伍,6h内pH值、外观、原儿茶酚胺和右旋糖酐-40的含量无明显变化。药液中粒径2~5μ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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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中西医结合治疗腮腺炎
时光吹老少年 2013-11-24 19:44
【 最近我地不少少年儿童患流行性腮腺炎,经自己临床摸索,发现用中西医结合疗法一般不出四天均完全治愈,以十岁儿童为例,具体用药如下: 西米替丁1片,一日三次;赛庚定1片,一日三次;潘生丁2片,一日三次。中药以柴胡注射液4ml,一日三次口服;清开灵颗粒,一次一包,一日三次 。外用药可用可不用。以上用药除患儿偶有嗜睡的副作用外,没有其他不良反应,堪称简便验 】 据我观察一般单纯性腮腺炎并发感染的很少,而清开灵本身就有抗炎抗病毒的作用。作为预防用抗生素运用并不主张,而且如果过早用抗生素反而会延长病程, 加外用药敷,如 仙人掌 效果也不错,疗程3--5天. 我得外用方法: 冰朋散 酒精调试,日一次。 在初期效果极佳。 效果不错,我习用红牛前辈方子,试治不少不好退热的病人! 流行性腮腺炎腮腺肿大不消的治疗方法 各位同仁不知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上周日接诊一位患者,女性,13岁,某乡下初中学生,该生于十余天前患流行性腮腺炎,在当地治疗,给与输液三天并口服药物一周,外贴膏药,具体用药不详。治疗结果是开始只是一侧发作,治疗后却两侧均发作,一周后腮腺不痛但肿胀一直未消。来诊时见双侧脸部耳垂周围明显肿大,仍外贴膏药,按之不痛。请各位发表意见如何处理,不管中西医、药均可。我当时给于几种药物口服一周,膏药叫她不用再贴了。结果四日后患者来电话告知肿胀完全消除,病情痊愈。我开的处方以后公布。 1流行性腮腺炎痊愈标准:体温正常,腮腺 消失,无并发症 2流行性腮腺炎隔离标准;患者必须隔离;直至腺 完全消退后一星期解除 【 其实我就用了几种简单的中成药,考虑肿胀是由于气滞血淤痰凝引起,所以用了 龙血竭、复方丹参片和三七片 同服。】
个人分类: 腮腺炎|0 个评论
分享 医疗机构在药品安全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白衣男士 2012-3-19 20:52
近年来,临床诊疗活动中发生的药品安全事件,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引发了人们对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深度思考。据统计,自1998年至今,我国先后发生了11起重大药品安全事件,从西沙必利(普瑞博思)、苯丙醇胺(PPA)、西伐他汀(拜斯亭)事件,到马兜铃酸(关木通)、罗非昔布(万络)、加替沙星(天坤),再到2006年 “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和“安徽华源”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 (欣弗)事件等,造成了严重的医患矛盾和社会问题。 临床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首先受到冲击的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为在患者死亡或损害的真正原因查明之前,事件爆发的表现形式一般都是医患纠纷,医疗机构自然成了患者及家属投诉、告诉或申诉的主要对象。 那么,是不是每发生临床药品安全事件,医疗机构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下面我们通过案例分析,探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是如何认定医疗机构在药品安全事件的法律责任的。 一,发生单纯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1: 48岁男性患者“肝硬化”进行腹部CT增强扫描,注射100ml ( Omnipaque 300mgI/ml) “碘海醇”,出现“脸上刺痒,嘴唇发麻,皮肤潮红等”造影剂过敏反应症状,医务人员进行了对因对症处理。后患者在楼道里摔倒,紧急颅脑CT检查: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例属于“药品不良反应”。 世界卫生组织(WHO)把药品不良反应定义为 "any response to a drug which is noxious and unintended, and which occurs at doses normally used in humans for prophylaxis, diagnosis, or therapy of disease, or for the modification of physiological function." (作者译:使用正常剂量药品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或改善生理机能时,发生的任何非期待的有害反应)。可见,不良反应不存在药品本身和用药过程中的过错问题。 1999年我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2004年3月修正颁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继续沿用这一概念。这一法定概念包含四个要素:一是药品必须合格。假冒伪劣药品及其他不合格药品的人身损害不能认定为“不良反应”;二是用药必须严格符合药品明示的规定,或遵守医师的正确医瞩。不正常、不合理的用药不在此列;三是发生了有害反应,对患者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了损害;四是这种有害反应是与治疗目的无关的或者是出乎事先预料的。以上四要素缺一不可,必须同时满足才可认定为药品不良反应。 按照上述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定概念,临床药品安全事件一经认定为“不良反应”,实际上已经排除了人为过失和过错。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诊疗行为的归责原则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本质上仍属于过错责任范畴,只是要求“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医疗机构只要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法律责任;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这不具普遍性。 同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这一规定体现了现行法律法规不支持单纯以药物不良反应提起医疗诉讼的原则立场。2002年9月1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以外的”和“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是医疗事故,从法律规定上把不良反应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条例》同时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没有违反“碘海醇”的使用规定,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存在医疗过失或过错,并且在患者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后,及时进行了对因对症处理,患者死亡系“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呼吸循环衰竭”所致,与医疗行为无关。 二、由假劣药品引起的“药品不良事件”,医疗机构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取决于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案例2“欣弗事件”。安徽华源在生产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过程中,违反规定生产,未按批准的工艺参数灭菌,降低灭菌温度,缩短灭菌时间,增加灭菌柜装载量,影响了灭菌效果。结果造成全国367人使用“欣弗”后出现胸闷、心悸、心慌、寒战、肾区疼痛、腹痛、腹泻、恶心、呕吐、过敏性休克、肝肾功能损害等临床症状,其中13人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例属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药品不良事件”。 “药品不良事件”是指所有与药品使用有关的损害性事件,包括药品不良反应以及其他一切非预期药物作用导致的意外事件。 相对于不良反应,药品不良事件的概念内涵和外延都被扩大。国际上认可的定义是"any injury resulting from medical interventions related to a drug" (作者译:任何跟药品有关的医疗干预措施所产生的损害)。显然,这一定义既包括非人为过失的不良反应,也包括人为过失导致的其他负面药物作用。 在我国,由假劣药品引起的药品不良事件应适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由此可见,一旦存在质量缺陷的药品被认定为假药或劣药,假劣药品生产企业就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以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企业必须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如果医疗机构的使用“欣弗”时,严格按处方药品规定,正确把握“欣弗”的用药剂量、用药范围以及适应症和禁忌症等,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则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仅由药品生产企业承担最终产品质量责任;如果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则形成了医疗过失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相互竟合的情形,患者可以选择其一要求承担法律责任。 三,临床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违规用药,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3: 70岁男性患者因“发作性心前区闷痛22年,加重1周”入院,主要是降压、降糖、降脂等维持治疗;住院期间生化检验发现“尿酸”偏高,在患者及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大夫为患者开具了“别嘌呤醇”,同时静脉点滴“血栓通”,当日即发生“药物性过敏反应”,紧急停用“血栓通”,但过敏反应日益严重,直到1周才停用“别嘌呤醇”,患者最终“大疱松懈性药疹”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而该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别嘌呤醇过敏!青霉素过敏!” 本案例系用药过错引发的“药品不良事件”,属于“医疗过失”或“医疗事故”等医疗纠纷。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医疗纠纷的案由有三种: 1,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2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3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三种不同案由的纠纷分别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2002 年 4 月 1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我国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适用到医疗领域的侵权行为,患者只需要提出侵权事实和理由,医疗机构就必须负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且没有给患者造成任何损害后果,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种负担举证责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学上称作“举证责任倒置”。 不难看出,处理由用药过错引起的药品不良事件时,除非患者主动适用《合同法》,一般情况下需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只须证明自己的损害后果与医院有关系,不需要证明医院有无过错,而医院必须证明其行为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律上即推定其有过错。 本案中,医务人员在开立医嘱,让患者服用“别嘌呤醇”时,忽略了患者“别嘌呤醇过敏!青霉素过敏!”的病史,也未经患者家属“知情同意”,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且此过失行为直接造成了患者“大疱松懈性药疹”,最终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所以,医疗机构作为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主体,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临床诊疗活动中发生的药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和深度思考。虽然我国正在建立健全医药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将处理包括药品不良反应在内的药品不良事件纳入了法制轨道,但实践中仍然存在着法律障碍和实际困难,影响到此类民事纠纷的顺利解决,突出表现在“责任认定”和“赔偿机制”两个方面。 近年来连续发生的临床药品安全事件,给患者、医者乃至全社会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创伤,但若能以此一系列不幸事件作为代价催生出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定或解决机制,确保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则必将促进我国医疗服务和医药科技的发展,加快我国社会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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