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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C发表于 2019-2-26 08:48:3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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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与所辖村卫生室为同一法人,需要承担啥责任?

甘肃乡村一体化改革焦点问题探讨之一


最近,随着甘肃省全省所有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的派出机构,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日期的临近,媒体也对甘肃这“一惊天之举”给予了极大关注。


从网民及一些关注基层卫生的媒体报道看,似乎更多投入的是赞许。


其中一家媒体的解读是:


村卫生室归入乡镇卫生院后,将成为卫生院的一个派出机构,因此其财务、政府投入建设资产等都将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这也是隶属之后必然要发生的事。

那么原始文件对全省所有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的派出机构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对于村医将产生哪些影响呢?


规定的来源

2018年10月31日,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甘卫基层发〔2018〕390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关于将全省所有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的派出机构,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是《通知》中“转变管理模式”的核心,时间定在2019年3月底前,具体要求是乡镇卫生院与所辖村卫生室为同一法人,村卫生室不再为独立法人单位,只设立负责人。


村卫生室与乡镇卫生院合为一体,实现行政、业务、人员、药械、财务、绩效考核“六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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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卫生计生宣教中心)

乡镇卫生院与所辖村卫生室为同一法人,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法人?法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什么是负责人?就是担负责任的人。

法人需要承担几多责任?

按照《通知》规定,全省所有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的派出机构,不再为独立法人单位,乡镇卫生院与所辖村卫生室为同一法人。


既然村卫生室不再是独立法人单位,那么村卫生室就不再是具有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的责任主体。


那么从法律意义上就丧失了所有民事权利,按照责权利对等原则,也就同时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一、村医不再享有村卫生室的资产拥有权利,也不再有投入建设、维护、运营的责任。


今后,村卫生室的建设理应由镇卫生院依靠政府财政投入建设,村卫生室资产统一由乡镇卫生院管理。对于目前村卫生室的资产进行评估,把原本村医个人投入的部分由政府购买获得全部产权。


二、村卫生室财务自然由卫生院统一管理。


按照《通知》规定,村卫生室的全部医疗收入,原则上每日交至乡镇卫生院财务账户,实行单独核算,经考核后用于发放绩效工资,乡镇卫生院不得无故扣留村医的医疗收入。


三、村医不用承担医疗纠纷民事赔偿的责任。


按照《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一旦某某村卫生室发生医疗纠纷,就不再是涉事单位,也不应该承担包括民事赔偿等等诸多民事法律责任。

编后语

我国村医队伍建设与发展的问题事关基层医改及农村未来医疗卫生健康发展方向,更关系到百万乡村医生的生存及未来。


近些年根据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各地在探索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方面,围绕村医队伍建设、养老、待遇、执业等方面出台了各种各样的措施,甘肃省此次出台的有关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政策尽管在大的方向上并没有根本性的突破,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是因为其涉及面较广,从全省的范围进行了统一,且官方文件明确提出解决村医期待已久的身份问题。

(徐毓才)

至于未来政策实施效果如何以及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哪些问题,我们也拭目以待,更希望当地基层实践者能积极分享总结相关经验与体会。


针对此文件,我们特邀请在基层有着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的徐毓才老师,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对存在于乡村医疗卫生中的实际问题、热点问题、棘手问题一一梳理,期待能为各地在解决乡村医生队伍相关问题上提供思路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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