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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类发表于 2010-10-22 15:20:0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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癫痫是一种可以治疗的神经系统常见病,一般以药物治疗为主。在合理的处理下,80%左右的癫痫发作能获得满意控制。以下将初步探讨癫痫药物治疗中几个常见的问题,希望各位同仁各抒己见,让我们共同提高学习。
科学分析适应证
癫痫每次发作均可损伤脑部神经元,从而使患者在认知功能等方面受到损害,所以一旦癫痫诊断明确,立即开始治疗。
过去,确诊癫痫强调患者应有2次以上的发作。近年来,国际抗癫痫联盟提出“诊断癫痫需要至少一次癫痫发作”,但其前提是要有易感因素,包括影像学上有明显局限性异常、脑电图显示明确的痫样放电、发作后有Todd瘫痪、确诊为West综合征、Lennox-Gastaut综合征、肌阵挛发作等。有些患者实际上并非首次发作,在此前可能有被忽视的失神、肌阵挛等发作。此外,家属难以接受第二次发作。因此,在这些情况下,即使一次发作也立即开始治疗。
下列这些情况下暂不考虑开始治疗,如小儿良性癫痫、有光敏等特殊诱因、发作相隔一年以上、热性发作。
药物选择不当或加重病情
抗癫痫药物(AED)的选择主要根据发作类型。由于许多癫痫综合征潜在的病因未明,因此尚无针对每个综合征的合适AED,仅一些癫痫性脑病可考虑类固醇治疗。对于结节性硬化引起的West综合征,氨己烯酸(VGB)可戏剧性控制发作。
在癫痫发作的发展过程中,其发作类型是可以改变的,而且小儿对发作描述较困难,或家属若叙述病史不清,则最好选择广谱的AED,如丙戊酸(VPA)、拉莫三嗪(LTG)、托吡酯(TPM)等等。
未能正确判断发作类型而选用AED不当可引起发作加重或出现新的发作类型。这多见于窄谱AED,如复杂部分性发作(CPS)误为失神发作(Abs)而使用乙琥胺;Abs伴有自动症而认为是CPS而给予卡马西平(CBZ);CBZ可激发或加重失神、失张力或肌阵挛发作;苯妥英(PHT)及氨己烯酸可使全面性发作加重,苯二氮卓类加重强直发作,LTG及加巴喷丁(GBP)加重肌阵挛发作。
AED的矛盾性反应也可以加重发作,特别在用CBZ、VGB、或PHT治疗时,可导致CPS频率增加;也有用CBZ,GBP,LTG或地西泮可增加强直阵挛发作。
因此,在应用AED治疗时,一定要准确诊断发作类型,特别要注意某些AED对一些特殊类型的禁忌、避免使用剂量过高以及合并治疗。
单药或多药联合治疗原则
针对发作类型选择适当AED,并在有效剂量下采取单药治疗,50%~70%患者的发作能被完全控制。单药治疗的优点是依从性好、不良反应少、无相互作用、耐受性好及对孕妇的致畸危险性小,而且可节省费用。因此,过去将单药治疗奉为”金标准”。
30%~50%的癫痫患者接受单药治疗可达到良好效果,特别是部分性发作及各种癫痫性脑病。有研究显示,
第一种单药治疗的控制发作率为47%,改换第二种单药时控制发作率即降至13%,而第三种单药时控制率只有1%。因此,近年来提出了合理的多药联合治疗。
多药联合治疗适用于单药已用2种以上而无效的部分性发作和各种癫痫综合征。
多药治疗选药的原则为:(1)化学结构上不同的AED;(2)不同作用机制的AED;(3)广谱的AED;(4)很少或没有药物相互作用;(5)治疗指数较高;(6)不良反应少。
停药原则
停药的一般原则是在发作停止后2~5年,可根据病情考虑撤药。遇到下列情况,应延长服药时间:(1)症状性癫痫;(2)有器质性病因者;(3)部分性发作;(4)有肌阵挛发作史者;(5)首次发作为持续状态或成簇发作者;(6)发作频繁者;(7)活动病情冗长者;(8)曾为多药治疗且用药量高者;(9)有高危癫痫综合征;(10)以前停药失败;(11)脑电图似有明显痫样异常波者;(12)癫痫性脑病,如West综合征、Lennox-Gastaut综合征等多种发作类型者需终生治疗。根据不同类型,撤药速度从半年至1年。
复发机会少者依次为Rolando癫痫、失神发作,原发性癫痫(5%~25%)、隐源性癫痫或症状性部分性癫痫(25%~75%)和青少年肌阵挛性癫痫(85%~95%)。
总之,正解应用抗癫痫药物是控制癫痫发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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