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逍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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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逍逍发表于 2022-11-22 12:01: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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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发文,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将从12月1日起全面推进“明码标价”。


近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价格公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湖北省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的医疗商品和服务均应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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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湖北省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存在明码标价不规范的问题。该办法明确了省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其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药品以及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价格,均应通过触摸显示屏、电子显示屏、公示牌等载体,在门户网站、计费科室等处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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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了医疗机构提供护理服务时,应当公示或告知分级护理制度,包括护理级别、护理内容、收费标准等价格信息;医疗救护服务应当事前告知救护车费、出诊费、院前急救费等收费标准;医嘱和病历治疗记录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规范,全面、准确告知服务对象,严禁过度诊疗、混合标价或捆绑收费。

该办法还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应提供的价格费用清单内容。门(急)诊和住院治疗应当为医疗服务对象提供书面或电子自助查询式门(急)诊费用清单、住院每日费用清单和住院总费用结算清单,包括药品、医用耗材名称、计价单位、价格、数量、金额等;住院每日费用清单数据应至少留存至医疗服务对象出院后满三个月,住院总费用结算清单数据应至少留存至医疗服务对象出院后满六个月;实施医疗手术服务时,医疗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医疗服务对象或其手术签字人告知拟治疗方案、手术名称、药品名称,所涉医用耗材的产地、生产厂家、使用数量、使用部位等信息;按病种付费的医疗服务,只需提供病种收费标准、超普通标准床位费等在内的结算单。


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价格公示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价格公示行为,维护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医疗服务对象和相关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价格公示的内容、方式和要求以及对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药品、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以下简称医用耗材)等明码标价,规范、准确、完整、醒目公示价格信息。信息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本办法所称应当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是指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价格公示,欺骗、误导医疗服务对象。不得在公示的价格之外另行收取费用。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价格公示制度,在本机构门户网站、收费窗口、计费科室等的醒目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本、自助查询设备等载体进行价格公示,并向医疗服务对象提供价格查询服务,主动告知查询方式,为查询提供便利。

第六条 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项目说明、价格等信息。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予标明;医疗服务对象可自主选择的服务事项,要特别明示。

护理服务应当公示或告知分级护理制度,包括护理级别、护理内容、收费标准等价格信息。

医疗救护服务应当事前告知救护车费、出诊费、院前急救费等收费标准。

第七条 医嘱和病历治疗记录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规范,全面、准确告知用药、耗材使用和医疗诊断服务项目,不得以增加收费、获取相关回报等不正当目的,欺骗、诱导或强制医疗服务对象重复检查、过度用药、过度医疗。禁止利用大处方、过度医疗及其他手段实施商业贿赂。

第八条 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生产厂家等有关信息。

第九条 医用耗材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注册证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生产厂家等信息。

第十条 按相关规定,一项医疗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并分别计费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收费;不可分解计费的,禁止分解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医疗服务对象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价格费用清单。费用清单内容包括:

(一) 门(急)诊和住院治疗应当为医疗服务对象提供书面或电子自助查询式门(急)诊费用清单、住院每日费用清单和住院总费用结算清单。清单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药品、医用耗材名称、计价单位、价格(含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执行价或市场定价标准)、数量、金额等。住院每日费用清单数据应至少留存至医疗服务对象出院后满三个月,住院总费用结算清单数据应至少留存至医疗服务对象出院后满六个月。医疗卫生机构应为医疗服务对象查询、打印、下载清单提供便利。

(二) 实施医疗手术服务时,医疗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医疗服务对象或其手术签字人告知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治疗方案与实施路径、手术名称、药品名称,以及治疗中涉及的医用耗材的产地、生产厂家、使用数量、使用部位等信息。

(三)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医疗服务,只需提供结算单,内容包括:病种收费标准、超普通标准床位费、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产科特需医疗服务费用的名称、项目、计价单位、数量、金额等。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主要收费和服务窗口公示“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本单位价格咨询、投诉电话。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未按本办法进行公示的,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价格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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