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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o111发表于 2023-8-30 09:49:2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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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桐乡市卫生监督所

连续查处2起

退休村医涉嫌非法行医的案件


在“乡村振兴”“健康中国”战略的指引下,被誉为农村群众健康“守门人”的乡村医疗卫生工作日益成为我国卫生健康体系的牢固网底,仍然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是退休后的乡村医生法治意识淡薄,非法行医的情况时有发生,应当引起重视。


01
案件一

桐乡市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村民钟某没有行医资格在家给村民看病,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核实。


钟某正为一名患者开展诊疗活动,现场还有已使用药品及注射器等。经查,该村民钟某系退休乡村医生,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资格相关证书。


02
案件二

执法人员在某医疗机构检查时,“医生”朱某正在坐诊,现场也有多名患者等待就诊。经查,依据该诊所门诊工作日志及药房记录,该“医生”开具的多张处方。当执法人员要求该“医生”出示医师资格证书时,朱某承认自己仅有《乡村医师证书》。





疑问1:村医在哪里给人看病才不违法?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级医疗机构执业。


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村卫生室(所、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属于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个体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乡村医生只能够在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执业活动。




疑问2:这两名“村医”给人看病,为什么是非法行医?

钟某、朱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执业资格擅自在非村卫生室(如医院、门诊部、个体诊所和乡镇卫生院、家里)开展行医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将面临罚款、没收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聘用乡村医师的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面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桐乡市卫生监督所  健康桐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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