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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C发表于 2024-1-8 13:44:4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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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一诊所存在违法行为,被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医疗机构虽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开展所有类别的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否则就属超范围经营。不仅要吃“罚单”,还有可能被“吊证”!



PART01

诊所超范围诊疗

被罚一万元


睢宁县卫生监督所在对城区某诊所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未被核准皮肤科,但其却自行开展皮肤科相关诊疗活动。经调查核实,该诊所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该诊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该诊所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适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PART02

以案为鉴

基层医生莫大意


很多医疗机构打此类“擦边球”来增加收入,因为运营成本、场所面积等原因,在申办时只申请了一项许可科目,然而在实际经营中,外科诊所看内科病、内科诊所看中医病等超执业范围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此提醒广大医务工作者行医时切记要依法执业,不得越界,不要心怀侥幸心理违规行医、经营,切勿等到“东窗事发”才追悔莫及!合法行医,正规经营,不仅是对法律的遵循,更是对患者、对医者本人、对生命的一种负责。


PART03

注意

这些监管越来越严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社会办医利好政策的出台,诊所迎来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国家也在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不断加大违法违规医疗行为的处罚力度。


那么诊所存在哪些行为,会被重点查处呢?以下10条可供警醒参考!


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等行为。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审查和违反《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也会被重点查处。


早在2020年3月,国家市监局等11部门就联合印发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20年工作要点》等通知,要求加强医疗机构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严格审查医疗广告,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力度,并将其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提请采取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措施。


不仅如此,国家市监总局还有明文规定,要加强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监测,对医院自建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上发布的虚假医疗信息进行清理。同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将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信息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而2019年国家卫健委《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也明确指出,依法严厉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


乱收费、诱导消费和过度诊疗行为


严惩“医托”乱象,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未按照要求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及医疗服务价格,未按照项目和计价依据收费等行为。


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纳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信用体系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医护配备问题


为了强化社会办医领域的监管,不少省市地区将卫生技术人员配备数量拟作为医疗机构监督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 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在门急诊方面,应当完善门急诊管理制度,规范门急诊质量管理,加强门急诊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配备。


近些年来,因为每个病床配备的护士不足,而被扣分、警告的民营医疗机构不在少数,所以技术人员配备一定要引起重视!


欺诈骗保


“一处骗保,处处受限”。2021年3月6日,国家政府网发布了《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这一纲领性文件指出:接下来,国家将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制度,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在依法追究欺诈骗保行为责任的同时,完善创新基金监管方式,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建立监督检查常态机制……


由此看来,未来的医保监管力度注定会持续加大,随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完善与落地,一些通过灰色地带盈利的医疗机构还要经历更为严厉的洗牌与打击。


病历书写问题


病历书写、修改瑕疵主要体现在病历书写错误、字迹潦草无法辨认、漏签名、日期有误、不按规范修改、漏记或记录简单、记录矛盾、电子病历制作不符合规范等方面。


病历管理不善表现为遗失检查单、影像资料、门诊病历等病历资料、拒绝患者实时查阅病历、拖延为患方复制、封存病历等方面。病历书写瑕疵与保管不善往往会引起患方强烈质疑,诱发纠纷发生,激化医患矛盾,少数案件因此陷入诉讼僵局。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病历等医疗文书,既是证明医疗服务真实性的“凭证”和“依据”,也是医保支付的“凭证”和“依据”,同时也是医保监督检查判定医疗服务有无“违规”的“凭证”和“依据”。


如果病历资料记录存在问题,有可能被认为医疗服务作假,可能要承担医保拒付甚至被认定为欺诈骗保,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器械过期问题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


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8 医疗废物处理问题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介费”行贿


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2022年8月8日,信用中国公开信息显示,因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某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被安康市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5万元。


但因该眼科医院于2021年9月份停止了转介费的支付,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同时,结合该医院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解决120余人医技护和后勤人员就业、认错认罚等因素,最终,汉滨区市监局决定,给予该眼科医院15万元的处罚。


10 “傍名牌”


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健康雎宁、红杏e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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