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医队伍建设“路线图” 保障村医收入 发布时间:2011-12-07 来源: 被阅读2617次 安徽省有15911所村卫生室,约6万名村医,村卫生室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近日,安徽省ZF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医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全省村医队伍建设画出了一张清晰的“路线图”。 路线之一:村医职责 安徽省规定,村医(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路线之二:村卫生室建设 安徽省将在三个方面重点推行村卫生室建设: 一是省民生工程村卫生室项目建设。今年底全省实现每一个行政村都有一所基本功能较为完善、基本诊疗设备较为齐全的标准化村卫生室。 二是村卫生室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实现对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药品管理、新农合门诊统筹以及绩效考核的网络管理,提高村医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是全面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到今年底,标准化村卫生室全部实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进行绩效考核并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设置、人员、业务、药械、财务等。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 路线之三:基药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按规定使用省补充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用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物,由乡镇卫生院通过省级网上集中采购负责供应。 村卫生室要积极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2011年在村卫生室就医的单次门诊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原则上提高到45-50%。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标准为每人次6元,其中新农合报销5元,个人自负1元,新农合管理部门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的办法支付。 路线之四:村医的准入和退出 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必须具有村医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原则上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配置1名村医,每一个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村医执业。护理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严禁非技术人员在村卫生室工作;直系亲属和有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个村卫生室工作。新进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具有医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建立村医到龄(男60岁、女55岁)退出和考核退出的机制,促进村医队伍的新陈代谢。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有人员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一律不得新增人员。 路线之五:村医收入保障 安徽省对村医的合法收入提供了三个方面的政策: 一是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当地农村常住人口数量,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35%预拨给村卫生室,2011年为人均8.75元,年终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二是基本医疗服务收费。实行一体化管理并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标准为每人次6元,新农合报销5元并在就诊时当场减免,参合农民个人承担1元。 三是药品零差率补助。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财政按照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年补助村卫生室5000元,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路线之六:村医养老保障 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村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村医发放养老金。对城乡居民养老制度实施时已到龄的村医,允许其在个人账户按规定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的村医,按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ZF统筹解决。 路线之七:提高村医专业水平 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等合理制定村医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村医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扩大农村在岗卫生技术人员参加成人大专学历教育的规模,逐步提高村医中获得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积极促进村医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编制村医队伍建设规划,建立村医后备人才库,建立健全吸引人才到村卫生室工作的激励机制。拓展全科医学岗位培训项目,争取为每一个村培养1名全科医生或具有全科素质的村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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