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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nyi发表于 2012-8-9 20:39:0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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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超说明书使用


每种药品的说明书都是经过药品主管部门批准的,是临床上使用药品的依据,可以理解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超过药品说明书的规定使用药品现象在临床上经常见到,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1.超过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使用药品。
这种情况在临床上最常见,但情况比较复杂:一是有药理学依据。例如用西咪替丁治疗荨麻疹和瘙痒性皮肤病,虽然西咪替丁药品说明书适应症是治疗消化性溃疡,但是西咪替丁可阻断皮肤上的H2受体而发挥治疗作用。二是目前没有药理学依据,但临床上经常用的。例如静滴利多卡因治疗美尼尔氏病,利多卡因是局麻药,治疗美尼尔氏病确实有效但不能用药理学来解释。三是医生个人经验性使用。可能是医生个人在临床上用某种药物治疗其他疾病时,偶然发现的新作用;也可能是医生从资料上看到某种药物的老药新用而应用于临床。
2. 超过药品说明书规定的用法使用药品。
最常见的是将针剂药品用于口服,将片剂、针剂药品外用等。例如,用庆大霉素注射液口服治疗肠炎、消化性溃疡;用某些抗生素的粉针剂外敷治疗皮肤感染等。
3. 超过药品说明书规定的用量使用药品。
临床上,许多中药针剂静滴时,经常见到超过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用量使用的问题;而维生素C静滴时,普遍存在超过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用量使用的问题。

药品的超说明书使用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病人和医生皆大欢喜;用不好出了问题,特别是出现过敏反应、出现医疗纠纷时,缺少对医生有利的法律依据,医生的处境很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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