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以预防为主,很多疾病我们只有早期发现,早期治疗,甚至许多疾病的不典型型及病理变化过程(动态监测)才是更重要的; 2.阳性率低,难道就是医生的错吗,我希望《侵权责任法》必须结合医学客观性与实践性,及临床医学工作的特殊性,需要临床医务工作结合自身自定,不能作随意推广。难道阳性结果就是我们对每一个患者期望吗,早期发现实在太重要,有多少农民能进三甲医院看病啊 3.要是最后漏诊或误诊谁来负责,我觉得不科学。 4.但是我认为很多疾病在门诊确诊率,及住院过程中确诊并新的发现,难道这些就不重要吗,但在一定程度上可相互转化。 欢迎大家讨论,或者组织辩论赛,听听医务工作者们的新声啊 |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临床医学工作应运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