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接到来自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这意味着郝志国将对一起两岁男婴因手足口病致死的医疗纠纷赔偿123834.86元。接到判决书,郝志国致电《每周说法》栏目记者,他多次问记者:“我到底输在哪里?”+ O6 Y& B' M/ E 男婴之死 11月25日,郝志国向记者介绍了两岁男婴毛毛(化名)在村卫生室接受治疗及转院后死亡的经过…… 2011年6月21日16时,毛毛的父母将其带到郝志国所在的村卫生室就诊。因毛毛一直流鼻涕,无发热症状,郝志国听诊毛毛肺部无异常后测体温,显示为36.8摄氏度,脉搏每分钟99次,呼吸每分钟24次。郝志国按照“上呼吸道感染”对毛毛输液治疗,所输液体中含150毫升葡萄糖水3瓶、克林霉素针1支、病毒唑针1支、地塞米松针2毫克、清开灵针10毫克、维生素C针1.5毫克、维生素B6针0.1毫克,输液由无证人员高琴操作。因当时处于手足口病高发期,输液后,郝志国给毛毛的家长一瓶84消毒液,并嘱咐其回家消毒,不要外出,注意隔离。6月22日上午,毛毛的家长带毛毛到当地的卫生院做血常规检查,检查结果并未显示异常。毛毛的家长于是又带毛毛到村卫生室进行输液治疗。6月23日上午,郝志国为毛毛再次输液时,发现其手背处有一个红点,怀疑是手足口病,他立即让毛毛的家人带其到杞县人民医院检查,毛毛在村卫生室的3次诊治就此结束。毛毛在被确诊为手足口病后,随即被转到了开封市儿童医院接受救治。! S& i3 k' w: P' u8 k 一周后,毛毛的爷爷突然打电话要求郝志国到开封市儿童医院看望毛毛,如不去的话就要拿出50万元。郝志国对此要求并未理睬。此后,郝志国得知毛毛在开封市儿童医院接受18天治疗后于7月11日不治而亡。8月11日,郝志国接到杞县卫生局下达的《行政执法决定书》,对其卫生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及“在执业活动中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未按规定进行转诊”的行为定性为“情节严重”,作出“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6个月、罚款4900元”的行政处罚。0 e& O4 N3 @' {/ J7 Z! e& Z 村医困惑 2011年11月3日,毛毛的父母将郝志国及当地卫生院诉至法庭,要求其赔偿30万元。杞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郝志国、高琴无证行医及其延误病情为由,判郝志国承担50%的责任,即103834.86元,及其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123834.86元。 郝志国认为毛毛的家人提出的村卫生室延误毛毛病情导致其死亡的说辞实在有些牵强。他认为,按照村卫生室的诊疗能力,没有办法通过设备检验及病毒检测断定毛毛所患的是否为手足口病。据开封市手足口病防治专家介绍,手足口病如果没有相关症状,作为乡村医生很难确定。而毛毛在村卫生室首诊时并未出现手足口病症状,按照手足口病诊疗规程不应作为手足口病疑似病例。6 u- n3 e& X( C$ g& B) O& ] 2013年8月,郝志国又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0月9日,二审判决书下来,维持原判。判决书上这样写道:“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机构应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上诉人郝志国、高琴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且郝志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医疗鉴定,故其认为在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以及要求在二审期间进行医疗鉴定的申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_/ ?! i: G$ ^4 l/ ]2 S 问及郝志国为什么不在一审时申请医疗鉴定,他表示自己在治疗毛毛的过程中是无过错的,于是就不想再走“冤枉路”、花“冤枉钱”。 律师点评 就郝志国所提出的疑问,今天我主要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及对生效判决的救济等相关问题浅显地分析一下。+ |9 Q1 K- w) O" x/ |9 u 医疗损害赔偿,一般来讲主要涉及3个问题:医疗行为是否存在不当;损害后果是否产生;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通常情况下对于前两个问题争议不会很大,核心问题在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官,及其为原被告双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来讲,基本属于医疗技术领域的“门外汉”,无法对“因果关系”这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下一个客观、公正的结论。这时就需要借助第三方专门鉴定机构对此问题进行鉴定和评估。 推定医疗机构有医疗过失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免除侵权责任;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y- ~9 ^# ^5 B5 b& a 如果受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以下4种法定情形,亦可推定医疗过失。法定情形可以确定为以下4种: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销毁、篡改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医学文书应记载而未记载或者记载缺漏足以显示有重大医疗瑕疵情事的。具体到本案中,乡村医生郝志国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以及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未按规定进行转诊等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的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此时,举证责任应由郝志国来承担。即郝志国申请做医疗过错鉴定,来对自己诊所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一关键性问题进行举证。而在一审程序中,郝志国放弃了做医疗过错鉴定的权利,则法院可以推定郝志国有责任。二审中,郝志国提出申请鉴定要求,由于其一审中已经明确放弃了申请鉴定的权益,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其二审已经无权再次申请鉴定。如果郝志国对二审判决不服。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针对生效判决的救济,则只能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友情提醒:5 j5 N* F7 i) `1 L- q2 I2 \ 证据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证据的提出也有形式、内容和期限的要求。在一审中有能力、有条件提交而未提交的,二审中将不能作为新证据进行提交。我在这里特别提醒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处于被告地位的乡村医生,由于申请鉴定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而且即便鉴定结果证明自己无责任,顶多是自己不用承担责任而无任何其他的“回报”,因此多数乡村医生放弃申请鉴定的权利。但是如果乡村医生不申请鉴定,则有可能被推定为有责任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一定要和自己委托的律师多多沟通,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放弃相关权利可能带来的后果。(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永建) # B/ I; ~4 L8 ]& P9 f" g( W |
10月9日,杞县一位名叫郝志国(化名)的
在医院治疗了18天,为啥不告医院呢? ) {4 J, [. L' h $ n! y$ \+ y; l2 x0 d7 O : b" N' M' v& z" ^( c P" k # Y. g% \4 q$ H1 |; j 1 b8 P5 L2 i! a! S3 q. O1 S6 p 1 C6 W2 z' e: ]7 E# S! c% T7 K: h * y5 c. b3 w0 ~8 k2 u3 A! { 3 @, G, F8 I. \5 A# _ ! w N0 Q5 o$ _. H Q, }! o9 ^ ) o/ P9 H: U0 a( h& e- k1 ]& y0 \% f 9 |6 h5 H% a5 f4 u7 G0 x7 ?+ n % r& j( g B( v- p( K6 d 3 G% q7 j$ V1 {3 a$ K 7 ]1 o+ \( ]3 f2 y t8 R " ?7 @7 O! D3 A$ [) s }' e ( K# X) }& j- X" _' g6 K ! E6 u4 ]. ? J9 L l1 z 3 C1 m" S8 {) D ; V& t% j% O5 { W! [ : [1 j8 M* m- P4 @ L# L * ^8 `& V( w1 C& J ! k* l) o; o. c6 _ , V! t8 s: |( e0 x / f2 B& p; ]/ f% X( X, m5 V: o1 e : ~! R' ^( I; S: M ) S* C" P: \5 |; n* W. n9 I/ q% D! ~ 乡医怎么了? |
看了这样的报道真的使人感到非常的生气! 我们国家的法律就是这样的嘛!?既然知道本次纠纷案件与乡村医生无因果关系干嘛还要这样判决呢? 说了一堆我认为没用的话,一审时被告放弃了做“医疗鉴定”的机会,就应对本案负一定的责任,这是什么鸟法律啊? 逻辑思维是,本次的案件与本人无因果关系,况且做这个鉴定须要一定的费用,明知道和本人无关干嘛还要节外生枝的去鉴定什么?!况且已在县级医院治疗半个月之久才死亡的。难道说法律就是这样的啊?给你设“一套儿”你没有事情则罢,有事儿就把“套儿”一收,什么玩意啊!{:6_308:} 如果情况属实,本人认为“乡村医生”在本次的案件中无责任,有违规行为(用无证人员上岗)但,不是因为用了无证儿的人员导致了患者的死亡啊,或者是因为误治而导致的。法律名词”无因果关系“。4 \$ ?* P# B$ x5 N+ Z" W, a( p) V1 N 这样的判决我认为是”霸王判决“!!!老百姓、乡村医生又能怎么样啊1窝囊无奈哦! 【人权】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根本体现不出来。! T& a {' I/ I" { 乡村医生的命运就是这样,有错没错先打你五十大板!(卫生局罚款)。。。。你能承受就默默的忍着,反抗的就是“遍体鳞伤”!) b$ i9 v* s x* K6 I* `, e. y 通过此案吸取教训。今生没有机会进修中国“法律”了!来世在做医生一定先《法学院》毕业,在进《医科大学》 否则,在家放牛、放羊,也不做这个【乡村医生】{:6_276:} |